防止權力腐敗現(xiàn)象,實行官員異地任職
興業(yè)銀行濟南市中支行 王兆東
近一段時間,各家媒體和網絡報道了某省省委副書記、副省長、市長、縣委書記、法院院長等多個腐敗案件。通過該省發(fā)生的這些腐敗事件不難看出,目前腐敗現(xiàn)象集中體現(xiàn)以下幾方面:
㈠、權力執(zhí)行情況的“一把手”現(xiàn)象。位高權重,目空一切。一些“一把手”自視為“黨的化身”,在其管轄的范圍內往往凌駕于其他領導班子成員頭上,討論決策重大問題喜歡“一言堂”,把不同意見視作鬧不團結;有的“一把手”甚至蛻變成“一霸手”,對同事或下級搞君臣關系、貓鼠關系,同事或下級不能在會議上與“一把手”持不同意見,被視為洪水猛獸。
㈡、權力行使中形成了腐敗特殊利益集團。我們清楚看到官員、國企、私企相互勾結的復雜關系,編織了一個官商勾結的政治圖景。從這一點說,它已不是過去采取簡單的權錢交易搞腐敗的做法,雙方達到企圖后即告結束,而是通過一系列令人眼花繚亂的“資本運作”進行猖獗的贏利活動,共同結成了長期的腐敗特殊利益集團。這樣的腐敗特殊利益集團所具有的能量和危害性,就是一般的腐敗分子所無法比擬的。
㈢、權力設定的各種職位變成了各種檔次的商品,可以明碼標價出售,而且惡化成為地方官場司空見慣的硬傷,誰之過?公認的根源是“權力失去了監(jiān)督”,可這無監(jiān)督的“權力”運行有多少年了?遠的不扯,從改革開放算起也有近30年了吧?怎么硬是不能給放縱的“權力”之獸套上一副監(jiān)督之“韁”呢?如果說“權力失去了監(jiān)督”是腐敗的淵藪,那么長期讓權力失去監(jiān)督的源頭又在哪里?如何根治?
針對以上腐敗現(xiàn)象提出的問題,現(xiàn)在關鍵的是如何進一步提出有力地制約權力、消除腐敗的措施。我們認為:首先,必須嚴格實行政務、黨務公開。這幾年,黨和國家一直強調實行政務公開和黨務公開。2000年下發(fā)了《關于在全國鄉(xiāng)鎮(zhèn)政權機關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通知》;2005年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更明確指出,要在黨內逐步推行黨務公開制度。陽光是清除腐敗的清潔劑,徹底實行政務公開和黨務公開,強化公開性透明度,把政務黨務置于廣大人民群眾的雪亮的眼睛之下,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如社保資金挪用這樣的權力濫用又豈能得逞。其次,加強監(jiān)督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列寧早就主張,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體制上是隸屬于黨的代表大會之下與各級黨委并行的機構,保持監(jiān)督的獨立性,F(xiàn)在我們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受制于本級黨委會和書記,監(jiān)督乏力,無透明度可講,今后再也不能這樣了。應推行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垂直領導體制。再次,加強黨的廉政制度建設!包h要管黨”,不但要從思想上管,還要從體制機制上去管。我們以為要從源頭上控制住濫用權力和權力異化,用“倒推法”對領導用權效果進行必要的評估和論證比較好。所謂“倒推法”就是從領導權力指向終極處上溯,看權力使用過程中社會公眾的反應如何,實際業(yè)績如何。如果為民辦事,效果顯著的,就堅持不懈;如果某項指令或權力在執(zhí)行過程中不僅沒有為群眾辦事,而且有證據表明在為自己或他人謀私,則這項權力就必須得到制約。考查應由各級監(jiān)察部門負責,公眾代表參加,新聞媒體參與。必要時,可以召開權力聽證會。特別是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公共服務部門應多搞這樣的效績考查,鼓勵公眾與機關負責人對話。
在干部任用政策上借鑒古時官吏任用制度,采用官員異地任職制度。這樣一來,可以防止上述“權力行使中腐敗特殊利益集團” “權力職位商品化”等的發(fā)生。這樣一來加強制度建設和體制創(chuàng)新,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jiān)督, 從源頭上防止和消除腐敗的根本保證。事實證明,實現(xiàn)“黨要管好黨”需要“體制創(chuàng)新”,運用有效的體制去制約監(jiān)督權力。只有創(chuàng)新體制,才能遏制黨內腐敗,才能確保黨的生命力與戰(zhàn)斗力,才能在新形勢下繼續(xù)保持先進性。領導用權要有限度。領導用權的限度問題,最近浙江、四川等省在增強透明度和民主議事以及逐步取消書記辦公會議等方面都做出了有益的嘗試!绑w制創(chuàng)新”適合于當前狀況的迫切需要,會有利于凈化干部隊伍,推進黨的路線、政策執(zhí)行和落實。